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條例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條例修訂和貫徹實施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問這次修訂是如何進一步體現黨管幹部原則的?
答: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和最大優勢。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是黨的領導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體現,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履行黨的執政使命的根本保證。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有效破解了一些地方和單位出現的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齡等問題,推動了幹部工作“正本清源、回歸本真”。黨的十九大鮮明提出,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這次條例修訂,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吸收近年來的經驗做法,着眼把黨管幹部原則貫穿幹部選拔任用全過程和各方面,進一步充實完善分析研判和動議環節,優化調整民主推薦程序,明确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關要求,使黨管幹部原則得到更好堅持,将黨的領導在幹部工作中的把關定向作用進一步凸顯出來。
問:請問這次修訂在突出政治标準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中國共産黨是具有崇高政治理想、政治追求、政治品質和嚴明政治紀律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曆來把政治标準作為選人用人的首要标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好幹部标準,把政治标準放在第一位。這次條例修訂,進一步強化和明确了幹部選拔任用的政治标準和政治要求。比如,明确“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把政治标準放在首位”;在基本條件中增加自覺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等要求;增加“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内容;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等。
問:請問這次修訂在落實從嚴要求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建設的鮮明特征,也是鍛造堅強領導力量的必然要求。這次修訂條例,适應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需要,充分吸收和有效銜接有關制度成果,進一步把從嚴要求貫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比如,強調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切實發揮把關作用”;增加“凡提四必”、黨委(黨組)書記和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在考察對象廉潔自律結論性意見上“雙簽字”等要求;在“讨論決定”部分專門明确了不得提交會議讨論的八種情形;明确提出不準“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幹部”、不準在“主要領導成員即将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确即将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
問:請問這次修訂在激勵幹部擔當作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正确的用人導向,是對幹部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勵,用好一個人就能激勵一大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幹部撐腰鼓勁。這次修訂條例,着眼調動和保護幹部隊伍積極性,增加了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的有關内容。比如,要求“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對不适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在基本條件中增加“主動擔當作為”“有鬥争精神和鬥争本領”;提出“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幹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等。
問:請問這次修訂在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是我們黨曆來堅持的選人用人理念。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打開視野、不拘一格,堅持幹部工作一盤棋,除了黨政機關,還要注重從國有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各個領域各條戰線選拔優秀人才”。這次修訂條例,着眼進一步拓寬視野、暢通渠道,增加了“注意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現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加大幹部交流力度”、“推動形成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幹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等内容。
問:請問這次修訂在體現精準科學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幹部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精準”,主要是把人考準考實,對幹部作出實事求是、客觀準确的評價;“科學”,主要是把人用對用好,做到人崗相适、人事相宜。這次修訂,充分貫徹和體現了精準科學選人用人的理念。比如,增加“事業為上、人崗相适、人事相宜”原則;提出确定考察對象應當“将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突出強調了對政治标準、道德品行、專業素養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将同考察對象面談作為考察幹部的必經程序單列出來;提出考察材料“評判要全面、準确、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等。
問:請問這次修訂在推動幹部工作更加務實高效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這次修訂條例,堅持從實際出發,着眼提高幹部工作效能,對有關程序和要求作出适當改進完善。比如,提出對“進一步使用的”,除了參照個别提拔任職可以進行定向或者不定向推薦外,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明确個别提拔任職時“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且談話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提出“考察内設機構領導職務拟任人選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适當簡化”等。
問:請問在“分析研判和動議”環節調整充實了哪些内容?
答:動議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礎,很大程度上影響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走向和結果。2014年修訂條例時,将動議單列為一章,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環節,在實踐中反響比較好。這次修訂,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對幹部日常了解不夠、綜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序操作随意性比較大等問題,将“動議”一章的标題修改為“分析研判和動議”,增加“加強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條款,并對動議的主體、時機、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規範,從程序上促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動組織人事部門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幹部、研究隊伍建設上。
問:這次修訂對“公開選拔、競争上崗”作了哪些修改?
答:這次修訂條例,結合黨的十八大以來幹部工作實際,對“公開選拔、競争上崗”進行重新定位,由原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調整為“産生人選的一種方式”,不再單列為一章,将相關内容調整到動議環節,并對改進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則性要求。這樣修訂,與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實踐更相符。
問:這次修訂對民主推薦作了哪些調整?
答:民主推薦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發揚民主、踐行群衆路線的重要制度安排。這次修訂,充分借鑒和吸收近年來領導班子換屆和“兩委”人選考察的經驗做法,着眼進一步提高民主質量,對民主推薦環節進行了調整和完善。比如,改進民主推薦方式,将“個别談話推薦”改為“談話調研推薦”;明确換屆時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再組織會議推薦,個别提拔任職時一般先進行談話推薦,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符合有關條件的還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取消二次會議推薦等。這樣修改後更符合實際。
據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